(2016)川0922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杜泽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泽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2340号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清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泽莲,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泽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春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