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九台市洁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金环及九台市师范附属小学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九台市洁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金环,九台市师范附属小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九台市洁信保洁��务有限公司。住所:九台市。法定代表人:王永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利,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环,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一审被告:九台市师范附属小学。住所:九台市。再审申请人九台市洁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环及一审被告九台市师范附属小学(以下简称师范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保洁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决确定案由错误,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原审法院将其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错误;2.原审判令保洁公司对金环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保洁公司与师范小学初步洽谈了玻璃保洁活之后,因其没有专业的玻璃保洁人员,故经他人介绍,将此活转介绍给了金环,是金环组织人员独立完成的此业务,由于保洁公司将此活转介绍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保洁公司承担责任错误;3.如是劳务合同关系,判令保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当。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金环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5月6日,保洁公司与师范小学签订《保洁合同》约定:保洁公司为师范小学做保洁工作(擦玻璃),师范小学按市场价正常付费,在保洁过程中出现一切安全问题由保洁公司负责……”。原审法院根据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该条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及保洁公司主张的其介绍金环去擦玻璃这一事实,将此案定为劳务合同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赔偿责任及数额问题,现保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原生效判决,故对保洁公司的再审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九台市洁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岳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