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关于被执行人郭美珠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453号被执行人郭美珠,男。关于被执行人郭美珠罚金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处罚金五千元的义务,故本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