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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关于被执行人郭美珠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453号被执行人郭美珠,男。关于被执行人郭美珠罚金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处罚金五千元的义务,故本院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