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程小兰与杜丽娟、杜志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兰,杜丽娟,杜志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2000号原告:程小兰。被告:杜丽娟。被告:杜志苇。原告程小兰与被告杜丽娟、杜志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小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丽娟、杜志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小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8.9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到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0日,杜丽娟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程小兰借款30万元,同时立下借据,借据到期时被告杜丽娟以各种理由没有还款,至2014年3月10日到期,被告杜丽娟又以各种理由不偿还债权人程小兰债务并立下借据。2014年4月20日,被告杜丽娟以生意周转为由再次向程小兰借款15万元,并立下借据,2014年6月10日,被告杜丽娟以各种理由不偿还借款,并写下两次借款合并的借据,被告杜志苇作为担保人担保借款。2015年5月4日,原告在北京找到杜志苇,杜志苇以各种理由无法还款同时立下借据,并于2015年9月30日、11月3日分别还款4000元,6000元,后就手机无法接通,被告杜丽娟失踪,被告杜志苇也躲着不见。被告杜丽娟、杜志苇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均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另查明,2015年5月4日,被告杜丽娟向原告程小兰出具借条,内容为“杜丽娟借程小兰现金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杜丽娟不还,杜志苇还,从2014年6月起记息壹分”,被告杜志苇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杜丽娟向原告程小兰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杜丽娟未返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杜志苇作为保证人,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两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小兰借款4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扣除已给付的利息1万元);二、被告杜志苇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90元,送达费用2106元,公告费用300元,合计12096元,由被告杜丽娟、杜志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兵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