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恢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宁与被执行人禹桂英、兰真田、陕西佳合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禹XX,兰XX,陕西XX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273号申请执行人李X,男。被执行人禹XX,女。被执行人兰XX,男。被执行人陕西XX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李X与被执行人禹XX、兰XX、陕西XX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682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X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执行标的3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查封禹XX名下房产一套(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街,房产证号1100108XX-5X-X-X10**),兰XX名下房产两套(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X街,房产证号1100108XX**,房产证号1100108X**)。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具体还款计划正在协商中。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恢27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田伊原执行员 马冰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露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