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建波与被执行人焉博海 刘慧玲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波,焉博海,刘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波。被执行人焉博海。被执行人刘慧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波与被执行人焉博海刘慧玲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602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27000.00元,并自2015年1月20日至27000.00元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分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2执55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