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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维林与马其、马玉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林,马其,马玉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3民初2636号原告:刘维林,男,1962年11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其,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马玉影,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刘维林诉被告马其、马玉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维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其、马玉影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维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80万元及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计算,从2016年1月8日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6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借给被告马其194万元。后被告偿还14万元,尚欠180万元。2015年4月8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从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9月8日分三次还清,逾期还款应支付日千分之二的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马其、马玉影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身的相关诉讼权利,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合法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因原告要求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予以核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其、马玉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偿还原告刘维林借款本金180万元及违约金(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1月8日计算至两被告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5400元,合计209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负担额于上述借款偿清之日同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