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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声亮与高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声亮,高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66号原告杨声亮,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被告高晓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原告杨声亮与被告高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简易程序转普通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声亮撤诉处理。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退还262.5元。本案诉讼费26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小  丽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书 记 员 曾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