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任凯旋与初铭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凯旋,初铭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513号申请执行人任凯旋,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初铭秋,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凯旋与被执行人初铭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初铭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任凯旋欠款18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初铭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以(2016)吉0581执5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初铭秋所有的位于梅河口市房权证号536**,面积为613.97平方米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被执行人初铭秋所有的位于梅河口市房权证号536**,面积为613.97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