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袁勇军与王丹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勇军,王丹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财保70号申请人袁勇军。委托代理人李某。被申请人王丹。申请人袁勇军与被申请人王丹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丹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担保人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勇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丹银行存款1,4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萍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