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9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刘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349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负责人:廖晓露,经理。被告:刘超,男,199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长 张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