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财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商晓露、武汉鸿程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晓露,武汉鸿程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239号申请人:商晓露。被申请人:武汉鸿程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申请人商晓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鸿程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所有的吉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商晓露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汉鸿程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所有的吉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兰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