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杰、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666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中租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44号,组织机构代码103061332.本院在执行刘杰与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21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