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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区安达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区安达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91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安达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平山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1917-4。法定代表人:龚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犹军,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鱼田堡工人村304号2-5,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乐山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绵竹镇通棉路2388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2076-7。法定代表人:汪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安达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3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乐山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安达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6552.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7元。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乐山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乐山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安达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也表示不能提供乐山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余建新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海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