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生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生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536号罪犯张生虎,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县石家湾管委会阳台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以(2014)临潼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生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执行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1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生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生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生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生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