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许美金与钱超峰、张益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美金,钱超峰,张益培,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1民初3329号原告:许美金,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静,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超峰,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住海宁市。被告:张益培,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新星村十七组5号,组织机构代码78181466-3。负表人:张益培,厂长。原告许美金与被告钱超峰、张益培、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钱超峰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美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钱超峰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8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判令被告钱超峰立即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张益培、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对被告钱超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8日,被告钱超峰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至同年5月27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若未按期归还被告钱超峰还需承担律师代理费等。被告张益培、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等,保证期间为借期届满后二年。此后,被告钱超峰仅支付了六个月利息24000元,被告张益培、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2014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钱超峰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期至同年5月27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张益培、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事实;2、转账凭证两份,证明原告依约将200000元借款转入了指定的账户等事实;3、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已经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等事实。三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三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只能就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形式合法有效,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8日,被告钱超峰向原告许美金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至同年5月27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若未按期归还被告钱超峰还需承担律师代理费等。被告张益培、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等,保证期间为借期届满后二年。另查,被告钱超峰曾支付了六个月利息24000元,被告张益培、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未履行保证责任。再查,原告为实现债权已经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及保证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被告钱超峰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钱超峰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益培、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自愿为被告钱超峰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张益培、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对被告钱超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超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美金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钱超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美金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益培、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对被告钱超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钱超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6元,由被告钱超峰、张益培、海宁市三里港金属配件厂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 懿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雨洁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的,��按照本院送达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金额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