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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梁忠德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忠德,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梁忠德,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石存锐,经理。本院在执行梁忠德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梁忠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时再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北松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