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8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佳君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佳君,张红,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8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佳君,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女,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解晓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周佳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周佳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周佳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佳君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周佳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段 婷代理审判员 陆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