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7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杭州小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海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小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海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7616号原告:杭州小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4号楼1702室。法定代表人:余玲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滨,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荣明,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炫,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小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荣明、陈昱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不需支付被告2016年1月1日至1月11日期间的工资3862.06元,不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8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23日进入原告处上班,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从事蔬菜采购工作,主要任务是被告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到各地的蔬菜基地对各种蔬菜进行考察,并根据蔬菜的价格、质量等标准进行考核,在确认合格后,向原告提出申请,原告核准后,由被告负责将所涉货物保质保量地运输至各地的中心仓库。但是,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在工作中多次出现采购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原告告知后,被告均未改观的情况下,原告根据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工资结清至2015年12月31日,此后被告即不需要至原告处上班。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合法解除,双方的工资也已经结清,原告不需支付被告2016年1月1日至1月11日期间的工资3862.0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800元。被告辩称,首先,原告对采购不同货物有不同的负责人进行层层监管,被告只负责采购货物以及对所采购货物的质量、价格等因素进行初步审核,最终仍由公司审查货物是否合格,公司审核通过后才能将货物运送至各地的中心仓库。故即使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亦非被告的责任。其次,被告在全国各地进行采购货物的过程中均是先行垫付相应的运费,包括采购费、交通费等,事后再向公司报销。目前被告尚有13041元的垫付款未得到报销,对此被告保留诉权。被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尽心尽责,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失职行为,其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于2016年1月11日收到原告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才停止工作,之前一直处于工作状态,故原告理应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的工资。综上,仲裁裁决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被告入职原告下属武汉分公司,双方签订一份合同期限自2015年2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从事采购工作,月薪为9000元。2015年9月1日,被告与原告下属西湖分公司签订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不变,岗位调整为采购主管。2015年10月1日,原、被告及原告下属西湖分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三方约定:被告原与原告下属西湖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变更为原告,被告月收入为税前12000元(其中基本工资1860元/月),其他合同条款不变。2016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告从2015年9月份开始便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016年1月18日,原告通过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15年12月工资10735元。2016年5月23日,被告向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被告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9900元/月。上述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1.关于被告2016年1月工资。原告是2016年1月11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该日前已经旷工或离职,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向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1月11日期间的工资3862元(12000元/月÷21.75天×7天)。2.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告以被告存在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是其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原告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800元(9900元/月×2月)。仲裁的其他裁决事项,双方没有提出主张,则以该部分裁决事项为基础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小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海滨2016年1月1日至1月11日期间工资386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800元,合计23662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王海滨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