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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樊祥臣与袁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祥臣,袁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樊祥臣,市民。被执行人:袁建新,职工。申请执行人樊祥臣与被执行人袁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5)菏牡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人民币为1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债务1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0元。因申请执行人樊祥臣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袁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袁建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樊祥臣书面申请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樊祥臣认为被执行人袁建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樊祥臣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袁建新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位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