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804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姜某、姜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姜某,姜德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8**民初631号原告:李志勇,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姜某。被告:姜德全,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志勇诉被告姜某、姜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志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时将被告名字写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志勇负担。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