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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与席美霞、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席美霞,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负责人封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建军,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席美霞,女,生于1989年11月16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被执行人陈林,男,生于1976年12月24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与席美霞、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合计57784.32元,并由席美霞承担案件受理费1244元,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767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银行、车辆、工商、房屋等登记管理部门,二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3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310书同纠纷ekuan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能军代理审判员  刘 莹代理审判员  雷净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