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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志强诉付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强,付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7民初870号原告:周志强。被告:付坚。原告周志强与被告付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2万元;2、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8日,被告付坚向原告借款2万元,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并承诺过两个月归还。然而逾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迟迟不清偿原告借款。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至法院,请求判若所求。被告付坚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付坚向其出具的借条。本院认真审核了原告提供的借条,对核对无异的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8��,被告付坚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周志强借现金2万元,于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本院认为,被告付坚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因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故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其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清偿原告周志强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建然人民陪审员  彭 珊人民陪审员  彭志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