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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谭行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谭行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初26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代表人:王俊涛,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守强,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翀,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行东,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诉被告谭行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广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侯守强、禹翀、被告谭行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诉称,2013年12月26日,李青义在其行贷款50000元,被告谭行东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期限二年,2015年12月25日到期,单笔贷款不能超过一年,利息支付到2015年2月9日。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李青义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对被告谭行东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我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还款日另计)。诉讼费及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谭行东辩称,第一次的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字,第二次没有签字,不应该由其还款,但不申请笔迹鉴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被告谭行东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为李青义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用于养牛。借款合同约定:李青义的借款采用自助可循还方式,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贷款人在额度有效期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借款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一年期以内的借款,采用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担保:自助可循还方式借款的担保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债务的最高额为柒万五千元。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方式通过帐号为62×××11信用卡支付给李青义贷款50000元,李青义在循还使用该笔贷款时,利息付至2015年2月9日,借款本金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李青义和被告谭行东未还本息。为此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李青义及被告谭行东于2013年12月2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有效,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而李青义在循还使用原告的50000元借款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被告谭行东以保证人身份自愿为李青义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被告谭行东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罚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谭行东偿还借款本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行东否认保证合同签名真实性,但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谭行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借款本金五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率,自2015年2月10日起计付),以七万五千元担保额度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谭行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保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