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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人民政府与强玉奇、强玉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人民政府,强玉奇,强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91行审7号申请人:淮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惠建林,职务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必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静,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办事处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强玉奇,男,汉族,1969年5月1日生,住淮安市河堤路***号。被申请人:强玉明,��,汉族,1964年9月23日生,住淮安市河堤路***号。申请人淮安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淮政房征补决字(2016)第01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二项。内容为:限被征收人强玉奇、强玉明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通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到庭进行听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交的淮政房征补决字(2016)第01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事项以及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行为及申请事项,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淮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淮政房征补决字(2016)第01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建淮代理审判员  姬美修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曦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