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1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高邮乐���天娱乐休闲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高邮乐洞天娱乐休闲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总干事。被执行人:高邮乐洞天娱乐休闲会所,经营场所地为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经营者:叶明。本院在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高邮乐洞天娱乐休闲会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邮乐洞天娱乐休闲会所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管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