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行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姜传位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传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行终10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姜传位,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姜传位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2行初100号不予立案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购买张保健出资建设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二里井强国巷住宅一套,并实际入住。阜阳市国土资源局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错误地将本应属于上诉人的房产登记在张晓林名下,其行政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实质损害,上诉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对上诉人姜传位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姜传位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阳审 判 员 项 民代理审判员 王殿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天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