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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13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芦溪县长丰乡人民政府、汤正良等与何永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溪县长丰乡人民政府,汤正良,何永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13执异9号异议人芦溪县长丰乡人民政府,地址:萍乡市芦溪县长丰乡宗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23014576684J。负责人周维新,乡长。申请执行人汤正良,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萍乡人,住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何永萍,男,1961年6月15日生,汉族,萍乡人,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汤正良与何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芦溪县长丰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芦溪县长丰乡人民政府认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湘法执字第182-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划拨芦溪县长丰村级财务代理室账号12×××60上银行存款200000元。根据芦溪县长丰乡浒岭村村民委员会与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长福台至大江边公路客运网络拓宽改造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该划拨存款即使是工程款也是承包方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而不应属于被执行人何永萍的债权。另外,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划拨的200000元中有100000元属于其他各村所有的资金,与本案无任何关系。故请法院查明事实,及时返还与该工程无关的100000元,并核实工程款的权属,不再划拨芦溪县长丰村级财务代理室账户上的存款。本院查明,2015年2月1日,芦溪县长丰乡浒岭村村民委员会与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长福台至大江边公路客运网络拓宽改造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芦溪县长丰乡浒岭村村民委员会又将以上工程承包给被执行人何永萍。同时,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将该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与被执行人何永萍签订承包协议。2013年开始被执行人何永萍已实际对长福台至大江边公路客运网络拓宽改造工程进行施工,且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芦溪县长丰乡浒岭村村民委员会陆续支付被执行人何永萍工程款161000元。在签订合同后,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8月5日,芦溪县长丰乡浒岭村村民委员会通过长丰乡浒岭村村级财务陆续支付被执行人何永萍工程款650000元。另查明,芦溪县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2月15日、2015年6月29日、2016年2月1日通过芦溪县长丰村级财务代理室账号12×××60拨付长福台至大江边公路客运网络拓宽改造工程款分别为600000元、100000元和200000元。本院认为,异议人芦溪县长丰乡人民政府提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划拨的200000元中有100000元属于其他各村所有的资金,与本案无任何关系的异议,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通过本院的调查该200000元即为芦溪县交通运输局拨付芦溪县长丰乡浒岭村村民委员会的长福台至大江边公路客运网络拓宽改造工程的工程款,存放芦溪县长丰村级财务代理室账号12×××60上。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规定,以上工程款200000元属于芦溪县交通运输局明确拨付芦溪县长丰乡浒岭村村民委员会的长福台至大江边公路客运网络拓宽改造工程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即所有权人为芦溪县长丰乡浒岭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异议人芦溪县长丰乡人民政府仅仅是该资金使用的监督者。故对本院划拨200000元如确实有异议应由芦溪县长丰乡浒岭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而芦溪县长丰乡浒岭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的执行笔录中表示经查看确有200000元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在芦溪县长丰村级财务代理室账号12×××60上,且愿意协助法院执行。另外,2016年8月8日本院在对芦溪县长丰乡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周维新询问时,周维新也表示该200000元属于芦溪县交通运输局明确拨付芦溪县长丰乡浒岭村村民委员会的长福台至大江边公路客运网络拓宽改造工程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综上所述,异议人芦溪县长丰乡人民政府所提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芦溪县长丰乡人民政府所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邬 红 萍代理审判员 胡  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