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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陆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陆永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182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负责人:周洪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啸荃,该支行职工。被告:陆永梅,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陆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润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