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风华、宋双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风华,宋双华,贾建平,王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0997859-8住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被执行人王风华,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景县。被执行人宋双华,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贾建平,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王秋菊,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风华、宋双华、贾建平、王秋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提出申请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景民二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曾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程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