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伦英与北京诺恒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诺恒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莫伦英,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经济联合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诺恒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少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伦英,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经济联合社,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霍智毅。上诉人北京诺恒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伦英,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6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禅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专属管辖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