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刑更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启越抢劫罪减刑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启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晋03刑更976号罪犯吴启越,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酉阳县人,现在阳泉第一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以(2004)晋中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12月15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阳刑执字第22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到2016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阳泉一监于2016年9月29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阳泉一监依据荫营地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减刑材料。本院认为,阳泉一监在法院作出裁定前申请撤回减刑材料,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阳泉一监关于罪犯吴启越的(2016)阳一监提字第241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退回阳泉一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