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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5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5559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职业,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王某,男,1971年8月7出生,汉族,务农职业,住遵义市播州区。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当日以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邹雪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