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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志勇与被告戴余生、陈金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勇,戴余生,陈金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1398号原告:黄志勇,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崇义,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余生,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金桂,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黄志勇与被告戴余生、陈金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黄志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黄志勇负担。审判员  徐白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玲洪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