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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抗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淑英与赖燕青、赖少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淑英,赖燕青,赖少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抗155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淑英,女,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赖燕青,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赖少亮,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申诉人杨淑英因与被申诉人赖燕青、赖少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6)4400000013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郑丽容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贤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