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大中、陈善水、陈家森、陈国灿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450号被执行人陈国灿,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漳平市。关于陈大中、陈善水、陈家森、陈国灿犯盗窃罪,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以(2014)漳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人陈国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国灿在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没有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漳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被告人陈国灿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0元的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