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0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琼、胡苏宁与山东和润浆纸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琼,胡苏宁,山东和润浆纸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719号申请人:王琼,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胡苏宁,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山东和润浆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797326082Y。法定代表人:杨吉慧,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168210327F。法定代表人:李洪法,董事长。申请人王琼、胡苏宁与被申请人山东和润浆纸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和润浆纸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胡某以其自有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和润浆纸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和润浆纸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