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玖先抢劫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青刑申29号玖先:你因犯抢劫罪一案,对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青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属枉法裁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2011年6月16日10时许,你与李风志、张尕祥、刘自虎在兴海县以购买虫草为名将被害人马某某骗至李风志驾驶的比亚迪F6轿车上,行至兴同公路30km以东的沙路后下车佯装看虫草时,李风志从车内取出摩托车减震器杆,乘马某某不备,在其头部猛击数下,致马某某当场死亡后劫取虫草3220根,后你四人用绳子、胶带、塑料布、编织袋等物捆绑、包裹尸体,驾车行至同德县卡然公路1km+991m一排矮墙处,将被害人尸体掩埋后驾车驶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后你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判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为,你与李风志、张尕祥、刘自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害被害人并劫取财物,你们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虽然你拒不认罪,但移动通讯数据保全及比对碰撞信息、DNA检测结果及同案犯张尕祥、刘自虎的供述、证人证言等均能相互印证,证实你四人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原判因你和李风志在审讯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对你二人的供述已经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没有证据证明张尕祥和刘自虎也受到刑讯逼供。你构成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案件应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