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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富强与袁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强,袁帅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1561号原告:陈富强,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袁帅涛,男,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陈富强与被告袁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富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宜昆、被告袁帅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富强诉称,2014年9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借款转至被告账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先后偿还50万元,下余本金50万元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偿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袁帅涛辩称,原告所说银行转款是事实,但不是被告借原告的100万元,而是原告偿还以前借被告的借款,被告没有借过原告此笔款,不欠原告本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查明:原、被告之间因做生意互相借用资金,后经双方算账,被告下欠原告30万元,被告又让岳南南给付原告10万元。现被告下欠原告借款20万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银行明细、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袁帅涛下欠原告20万元未还事实清楚,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其50万元未还,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帅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富强清偿借款20万元;二、驳回原告陈富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计12320元,由原告承担4500元,被告承担7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庆民人民陪审员  胡世闯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窦 花人民陪审员  鲁伟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