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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占国与七台河市吉源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国,台河市吉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387号申请人:李占国,男,1965年5月11日生,满族,七台河市吉源煤矿职工,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255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吉源煤矿。法定代表人:王松涛,矿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8月31日前履行(2016)黑09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47,072.16元给付义务。申请人李占国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吉源煤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吉源煤矿从2016年11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人李占国5,000.00元,十个月给付完毕(47,678.16元)。二、申请人李占国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吉源煤矿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三、执行费60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3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世涛执行员 : 吴 盛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