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付以俭、刘同伟等与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以俭,刘同伟,闫公华,刘永前,赵忠亮,徐广献,徐法涛,陈百灵,陈乃焕,范增考,李胜增,毕军枢,李泽贞,汲建国,于泗锦,林齐春,高义忠,王宗宝,张文昌,王建民,魏伟伟,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986号原告:付以俭,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刘同伟,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闫公华,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刘永前,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赵忠亮,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徐广献,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徐法涛,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陈百灵,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陈乃焕,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范增考,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李胜增,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毕军枢,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李泽贞,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汲建国,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于泗锦,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林齐春,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高义忠,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王宗宝,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张文昌,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王建民,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原告:魏伟伟,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以上二十一原告诉讼代表人高义忠,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以上二十一原告诉讼代表人原告:魏伟伟,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杰,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吉林,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张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凡炬,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以俭等诉被告国网山东昌邑市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斐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