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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美贞与杨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贞,杨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李美贞。被执行人杨锟,户籍所在地冷水江市。本院(2015)冷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锟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锟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易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