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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烟台龙睛建设开发公司与朱其伟、童新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龙睛建设开发公司,朱其伟,童新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龙睛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其伟,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新杰,无固定职业。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烟台龙睛建设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其伟、童新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民一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3)芝民一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慈勤哲审判员  王瑞芳审判员  栾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