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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行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季志红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季志红,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现住义乌市。上诉人季志红因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782行初1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予以立案受理。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6)浙0782行初185号行政裁定,并予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涉诉“暂收”行为性质立案阶段难以确定,如属行政行为,则“暂收”后当有后继行政程序行为,故现尚不能确定起诉人是否已超过起诉期限,应先行立案,在实体审理中予以查明。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行初18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 基 敏审 判 员 陈 进 民审 判 员 ��潘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艳 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