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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熊曼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熊曼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650号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迎秋,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兆佳,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鑫,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熊曼芝,女,汉族。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被告(反诉原告)熊曼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2016年9月26日,被告(反诉原告)熊曼芝对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反诉。被告(反诉原告)熊曼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熊曼芝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诉。二、被告(反诉原告)熊曼芝提起的反诉按撤回反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审 判 长  李胜贤人民陪审员  陈佳福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红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