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志果与秦振林、冯月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果,秦振林,冯月娥,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42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果,女,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秦振林,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冯月娥,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被执行人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城武景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91357464-8。法定代表人,秦振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振林、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冯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已抵押),但均不是首封,系轮候查封,不能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造成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并且同意本案中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