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民督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谢勇与刘荣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勇,刘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督83号申请人:谢勇,男,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兴义市。委托代理人:付孝菊,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刘荣,男,约50岁,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人谢勇与被申请人刘荣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于2016年12月1日发出(2016)黔2301民督8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荣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荣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称其未向申请人借款,故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黔2301民督8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谢勇负担。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坤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