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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督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谢勇与刘荣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勇,刘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督83号申请人:谢勇,男,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兴义市。委托代理人:付孝菊,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刘荣,男,约50岁,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人谢勇与被申请人刘荣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于2016年12月1日发出(2016)黔2301民督8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荣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荣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称其未向申请人借款,故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黔2301民督8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谢勇负担。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坤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