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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继艳诉赵文奎离婚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艳,赵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陈继艳,女,1971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文奎,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陈继艳诉赵文奎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双茂民初字1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赵文奎于2016年7月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继艳财产款3万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了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10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