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立领申请执行杨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领,杨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张立领,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杨奎,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卧龙乡。本院在执行张立领与杨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杨奎的银行存款7608.85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