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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徐保英与詹成桂、瞿长江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保英,詹成桂,瞿长江,戴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徐保英,男,1941年11月22日出生,74岁,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詹成桂,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48岁,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瞿长江,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50岁,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戴之山,男,1965年8月5日出生,51岁,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徐保英与詹成桂、戴之山、瞿长江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成桂、戴之山、瞿长江的银行存款56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陈君 更多数据: